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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厅出台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若干规定



时间:2016-07-27 09:14来源: 点击:0

  为贯彻落实省委巡视整改要求,全面加强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结合省文化厅系统实际,7月25日,省文化厅党组研究通过了《中共江苏省文化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从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个方面,对厅系统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作出严格要求。

  在政治纪律方面,要求全体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禁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论,严禁编造、听信和传播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谣言。

  在组织纪律方面,要求全体干部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只负责文字工作,不得涉及行政事务,不得参与单位分工,不得在原单位保留办公室。严格因私护照管理,厅系统在职处以上干部因私护照由厅人事处集中保管,厅机关厅以上离退休老干部因私护照由离退休干部处集中保管,厅直单位厅以上离退休老干部因私护照由所在单位集中保管。严格社团兼职,在职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超过2个,不得领取任何报酬。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不得超过1个,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不得领取任何报酬,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在廉洁纪律方面,要求全体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当利益,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禁厅机关工作人员借艺术创作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艺术院团、演出展览交易活动和艺术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取酬,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便利,为个人艺术创作、作品成果和展示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未经批准,不得在厅直属单位、主管文化社团及厅外单位举办的文艺演出、展览、交易活动中挂名或担任主创等职务。
  在群众纪律方面,严禁对办事群众冷硬横推、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不得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要求全体干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必须做到在规定时间内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工作纪律方面,要求厅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从事个人私事及兴趣爱好活动,不准迟到早退。严格执行请假报备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南京必须请假;离开江苏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报备。

  在生活纪律方面,要求领导干部廉洁齐家,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对厅系统干部职工参加社会活动从严管控,确需参加的与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原则上每月不超过一次。厅机关、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社会活动必须报请厅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按职级管理履行报批手续。严格遵守省委、省政府公务接待有关规定,省内公务接待一律不喝酒。

  规定强调,省文化厅系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对违反本规定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效能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厅人事处、机关党委、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要做好对规定执行的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王洁)